「病態性賭博」自1980年即被加入至DSM診斷系統中(註),在DSM-IV版本中,病態性賭博被歸類於「衝動控制疾患」(Impulse-Control Disorder)中,此項分類尚包含:陣發性暴怒疾患 ( Intermittent Explosive Disorder)、竊盜癖(Kleptomania; compulsive stealing)、縱火狂(Pyromania; fire starting)及拔毛癖(Trichotillomania; hair pulling)。而在DSM-V工作小組將病態性賭博歸類於成癮及其相關疾患,原因主要在於衝動控制疾患與物質相關疾患都有成癮之特質,特別是賭博疾患(Potenza, 2007)。近年來許多針對大腦回饋作用系統(brain'sreward system)的研究發現,病態性賭博與物質使用疾患有許多相似之處,包含中樞對於渴望賭博,及透過賭博得到快感的反應,基因遺傳在病態性賭博的角色,共病性、甚至在病態性賭博對於治療的反應皆與物質使用疾患有許多相近之處。
一般人口中大約有3%可能有病態性賭博,男性發生率比女性高,他們常有藥物濫用與酗酒的父母,大約有25%的個案,至少有一位雙親,也可能是病態性賭博的患者。常合併有物質濫用、憂鬱症、躁鬱症、焦慮症、注意力缺失症候群、吐雷氏症及人格異常等。美國亦有研究指出離賭場50哩範圍內的地區,病態賭博的發病率較其他地方高出近倍,離賭場越近,發病的機會越高。
病態賭博行為為患者及其家人帶來嚴重的後果。若不及時得到治療,可能會令家庭破碎、事業摧毀、債台高築。有人因債務壓力而患上焦慮或抑鬱症,更有人因此而自殺。據估計,一個病態賭徒會令二十至三十個親友受到影響或牽連。
病態性賭博診斷準則
※發行資訊:
發行日期:2015年1月5日
發行單位:反賭博合法化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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