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珍 琬*

摘 要

國內近年來在醞釀著重新發行彩券、開發專屬賭博遊樂區,以發展觀光業、並為政府籌措可以利用的資金來源,但是反對聲浪亦高,雖然鄰近的香港、澳門與有些先進國家,開闢了賭博合法區、以為吸引觀光與地方或州政府收入之用,但是同時也在對於因為賭博行為造成的後果在付出代價。「病態賭博」是美國心理學會列入的心理疾病之一,賭博在國人眼中可能只是消遣、打發時間、甚至是防止老年癡呆症,怎麼可能會是心理疾病?但是賭博所引發的效應,包括地下錢莊的討債、有人因積欠賭債家破人亡,這些新聞屢見不鮮。本文是針對「病態賭博」的可能成因、理論、發展階段、其影響與治療,做簡要的文獻探討,其目的是希望提供國人與政策擬定者,重新
思考設立賭博機制所獲得的利益,是否等同於要付出的代價?而在設立這些機制之後,有沒有必要考慮一下後續的預防與治療工作?

關鍵詞:病態賭博、上癮行為、感官追逐、追逐行為、戒賭團體

*邱珍琬:初等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壹、前 言

賭博不是病,上癮要人命!中國人傳統上認為賭博不是什麼大事,找人摸個八圈、偶而玩玩六合彩碰碰運氣、或者是春節期間的娛樂,好像被視以為常。然而進來有人因積欠賭債、而全家自殺,或者是藝人去國外豪賭、一灑千金,這些冰山一角的新聞揭露了賭博的影響不是這麼單純,而甚至是令人怵目驚心了!我們政府在民國七十七年廢止了愛國獎券的發行,政府主導的賭博廢止之後,許多賭博活動就轉戰地下,包括風行一時的大家樂、六合彩、地下賭場、甚至有人到國外去一博運氣。政府的另一波彩券的發行正式登陸市面,也許其目的是為了籌措政府建設經費、照顧低收入或殘障人士,然而因為賭博所產生的影響,似乎還沒有人特別注意到,當然賭博之風不會因為合法化或不合法而消殆,然而光是讓賭博合法化、不去注意賭博對於人們身心的負面影響、以及社會成本的付出,以後所要做的亡羊補牢工作,將是更費財力心思,也可能是我們始料所未及的!

本文的目的,是把國外(尤其是美國)對於病態賭博的研究與實際,整理呈現在國人面前,可以讓國人對於賭博所造成的影響,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另外,也希望藉此提供當政者在擬定賭博合法政策的參考與對病態賭博對應之策。

賭博可能是病態的嗎?「心理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3rd ed., or DSM-III)在1980年,首先把病態賭博列入其中「無法歸類的衝動控制違常」(Impulse Control Disorder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項目中,近二十年來已有許多社會心理方面的研究者,針對這個主題做了許多相關研究。

根據「心理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V, APA, 1994)上的描述,病態賭博是一種適應不良的賭博行為,一個人只要吻合以下描述中的四項,就可以謂之「病態賭博者」(pathological gambler):(一)常常想要賭博、而且為此念頭所擾;(二)花費在賭博上的時間與金錢遠比預期超出許多;(三)投入更多的金錢與賭注、才能達到所想要的刺激感(arousal);(四)如果不能去賭博,就顯得焦躁易怒;(五)呈現出「追逐」(chasing)的行為模式;(六)不能停止或減少賭博的次數;(七)無法達成其對家庭、社會或工作上的責任;(八)因為賭博的緣故而減少了與人交游 、和工作有關、或一些餘興的休閒活動;(九)儘管財務上已面臨重大危機、或欠債累累,與重要他人關係、工作上產生問題,甚至涉及法律問題了,仍然無法停止賭博。

從這個定義看來,病態賭博的影響不僅止於賭徒本身,還涉及到賭徒的家人、工作、甚至是整個社會(APA, 1994; Custer & Milt, 1985; Jacobs, 1989a; Lorenz & Yaffee, 1989; Politzer, Yesalis, & Hudak, 1992; Wexler, 1981)。Dunne (1985)預測有三千萬人受到賭博的不良影響,因為每位賭徒都會對週遭的人事物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而Rosecrance (1985)就視賭博為最具潛在殺傷力的「健康危機」。

貳、病態賭博的普遍性

在美國,賭博合法化與病態賭博的人數都在急遽增加(Blume, 1989; Culleton & Lang, 1985; Eadington, 1989; Jacobs, 1989b; Kallick, Suits, Dielman, & Hybels, 1979; Legarda, Babio, & Abreu, 1992; Volberg & Steadman, 1989; Wellborn, 1980),逼得許多心理治療人員不得不重新思考「賭博真的是人的天性」這個問題。以美國本土而言,據估計約有一百萬至一千萬的病態賭博人口(Commission toReview the National Policy Toward Gambling, 1976, cited in Volberg & Banks, 1990; Volberg & Steadman, 1988; Wolkowitz, Roy, & Doran, 1985, cited in Shaffer, 1989);而另一潛在的病態賭博人口—青少年—的增加,也引起研究者的注意,Jacobs (1989c)調查發現,可能有八成以上的美國青少年涉及非法的賭博活動。雖然在西元300年前就曾有政府明令禁止賭博活動的紀錄,許多人也發現賭博之害,然而一直到1980年,「病態賭博」才被列入「心理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之中(APA, 1980; Shaffer, 1989)。在本文中,會把強迫性賭博(compulsive gambling)、問題賭博(problem gambling)、與病態賭博交互使用。

參、對於病態賭博的看法

為什麼賭博可以吸引人到廢寢忘食、甚至受其控制的這種地步?Kusyszyn (1977)以曾是過來人的經歷與做過的研究,得到結論發現賭博是自願的行為、可以自活動中達到自我控制與承諾的目的、金錢具有象徵性的意義、可以滿足生理上的興奮需求。大部分的研究者與學者是持兩個觀點:病態賭博是衝動控制的問題(impulse disorder)、或是上癮行為(addiction)。

一、病態賭博是情緒失常或衝動控制的問題

病態賭博是一種情緒上的失常,牽涉到不成熟的自我狀態與不穩定的行為模式,這些作者認為,賭徒本身為了要達到安撫受傷或微弱的自尊而採的對應方式,使得賭博變成一個方便的出路!而強迫性賭博就如同「與藥物無關」(drugless)的衝動控制問題(Wanda, 1971; Tepperman, 1985; Heineman, 1994)。Custer (1984)強調賭徒類似嗑藥上癮的強迫性、無法停止的賭博行為,就是衝動失控的表現。Bergler (1957, cited in Stein, 1989) 、Kusyszyn(1978)也認為問題賭徒在賭博行為前的極度焦慮、多次賭輸之後仍堅持的一些儀式性的行為,都符合DSM-IV裡所描素的妄想強迫性失常行為的認定。許多研究者贊成衝動失控的看法,而且把病態賭博與一般社交性的賭博加以釐
清,他們所根據的是:不能控制想要賭博的衝動、在賭博行為之前出現的緊張情緒、還有在賭博行為後的立即鬆懈的情形(Browne, 1989; McConaghy, 1991; Rachlin, Abraham, Halpern, & Portnow, 1984)。

其他的研究者自生理學的角度來探索病態賭博的衝動因素(Carlton & Manowitz, 1988; Moreno, Saiz-Ruiz, & Lopez-Ibor, 1991),也有一些研究者認為,如果這種不能控制的衝動也在生活中的其他部分發現的話,那麼賭徒很可能是利用賭博來作為逃避的方式、但是也可能對於這種賭博行為看得太簡單了(Linnoila, Virkkunen, Roy, & Potter, 1990; McElroy, Hudson, Pope, Keck, & Aizley, 1992; Stein, Hollander, & Liebowitz, 1993)。Lesieur (1984)認為單單是衝動失控不能做為病態賭博的唯一指標,因為衝動失控在其他許多心理疾病(像反社會人格、戀童症、其他形式的上癮行為、還有一些機體性的缺陷)中都可以看得到。

二、病態賭博是一種上癮行為

Suinn (1988)指出所謂的「上癮行為」,基本上有幾個重要特徵:強迫性或有問題的行為、可以獲得短期的滿足但是卻造成長遠的傷害。佛洛伊德(1928)首先提出賭博與酗酒、嗑藥一樣,都是上癮行為(cited in Rosenthal, 1987),許多研究者與臨床學者也持相同的看法,把強迫性的賭博行為視為單純的上癮行為,主要原因就是病態賭博與上癮行為之間有許多的共通點(Blaszczynski, Buhrich, & McConaghy, 1985; Jacobs, 1988; Lesieur, Blume, & Zoppa, 1986)。Rugle (1993)甚至提出了「理性上癮」(rational addiction)的觀念來解釋強迫性賭博,認為是賭徒認知方面的扭曲所造成的行為偏差。一般人比較容易接受生理或藥物依賴的觀念,而研究者也發現病態賭徒在停止賭博行為時,也會有生理上的一種「退縮」(withdrawal)的徵狀(McGurrin, 1992; Politzer et al., 1992; Wary & Dickerson, 1981)。也就是:即使生理上的依賴情況不存在,病態賭徒的許多行為特徵是與藥物上癮者有諸多雷同之處,只是賭徒所濫用的是金錢,而不是藥物或酒精。Brown (1987a) 用「興奮與倒轉理論」(arousal & reversal theory)來解說病態賭博的性質,他認為賭徒很容易在兩個極端--“telic”(為了好玩)與“paratelic”(為了目標)--間游動,是說賭徒剛開始只是為了好玩而賭,後來卻把賭博當成是生活中的唯一重心,而這兩個極端的發展,都可以造就病態賭徒

Kennedy 與 Grubin (1990)兩位學者,以犯人為研究對象(大部分是因為性犯罪而郎噹入獄),發現只有酗酒者與嗑藥者有侵犯他人的傾向,因此他們認為賭博上癮的人也許是與其他上癮者是不同的;當然也有其他研究者認為,以疾病的眼光來看病態賭博是不妥的,主要是採用疾病模式的話,彷彿就把一些所謂的道德判斷、罪惡感、責任歸屬都不予考慮,而假定病人是脆弱、無力抗拒的(Blume, 1987; Oldman, 1978; Rosecrance, 1985; Turner & Saunders, 1990)。許多犯罪案例,如果以被告人的精神狀態來作抗辯,在法庭上多半是不成功的,因為不認為病態賭博堪稱為一種精神疾病,而這個趨勢也似乎暗示了:把強迫性的賭博行為看做是一種精神疾病,有實際運用的
問題。

肆、病態賭博的理論

研究者一共提出五個理論模式來解釋病態賭博,會作分別敘述,而Stein (1989)的發展論模式,也列在認知學派底下作介紹,因為二者的立論有近似的地方。

一、精神動力理論

佛洛伊德學派認為賭博就像遊戲,主要功能是滿足願望與減少衝突(Griffiths, 1990; Simmel, 1920, cited in Lesieur & Rosenthal, 1991)。Freud (1928)在分析杜思妥也夫斯基的人格中,把賭博形容為「施虐受虐」(sadomasochistic)的情形(cited in Murray, 1993),是說病態賭徒把賭博行為作為懲處自己、或者是消除罪惡感的方式;也有學者解釋是一種口腔期發展固著的結果,甚至是與戀父情結的困擾有關。而這種「自體興奮滿足」(auto-erotic gratification)的賭博行為也可以達成滿足個人自戀方面的需
求、或者是想要作自療、解決內心衝突所使用的策略(Bergler, 1958, cited in Stein, 1989; Fenichel, 1945, Gladston, 1960, cited in Rabow, Comess, Donovan, & Hollos, 1984)。

二、認知理論

Langer (1975)所謂的「控制妄想」(illusion of control),就是認知學派對於病態賭博的主要解釋(Browne, 1989; Corless & Dickerson, 1989),不少研究者也證實了賭徒「無所不能」的妄想傾向(Furnham & Lewis, 1983; Gadboury & Ladouceur, 1989; Gilovich, 1983; Selzer, 1992)、或是「非理性思考」(Ladouceur, Gaboury, Dumont, & Rochette, 1988),認為自己對於賭博這個遊戲,是有操控的功能。相信在賭博遊戲中的運氣、技巧,早先的「大贏」經驗為後來的技巧發展鋪路、不一致的價值系統、以及「全有或全無」的判斷,都可說是一種認知上的扭曲。Loftus 與Loftus (1983)二氏借用 Kahneman 與Tversky (1982)對於挫折的解釋,解釋了賭徒們的「差點就輸」(near miss)的經驗,認為「差點就輸」的想法、讓賭徒們覺得有一種認知上的懊悔,促使他們要藉由繼續賭博的行動、來彌補這個遺憾。研究病態賭徒的歸因情況,發現參與者會把成功歸因於自己的技巧、失敗歸因於外在不可控制的因素(Gadboury & Ladouceur, 1989; Griffiths, 1990);這些研究也說明了:賭博之所以會讓人沉溺其中,相信「技巧」而不是「機運」,佔了很重要的因素。也因此Griffiths (1991)提出「差點輸了」的假設,與Mobilia (1993)採用Becker-Murphy的「理性上癮」(rational addiction)有異曲同工之妙。在 Mobilia(1993)的研究之前,Rachlin (1990)也發現,「延遲結果」在賭徒的信念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賭徒相信只要等的時間越長、收穫就會越大! 病態賭徒是把希望寄託在「可能性」(possibility)而不是「可實現性」(probability)上,利用賭博試圖逃離生活中「不能掌控」的情況,相信技巧、控制、以及一些謬誤的想法,甚至使用不適當的問題處理技巧,這些都導源於非理性的想法(Leopard, 1978; McCormick & Taber, 1991; Sharpe & Tarrier, 1993; Whitman-Raymond, 1988)。 Stein (1989)利用Piaget的理念、開發了「發展模式」(developmental model)來解釋病態賭博,認為是因為這些賭徒在青少年的發展階段中產生的「轉移」遲滯現象,這個說法可以比較Lesieur (1984)的「自我封閉系統」(self-enclosed system),是說個體在解決問題的能力上有所限制、因此採用不恰當的方式來應付問題。Stein認為只有讓病態賭徒重新去經歷體驗這個發展的變化、挑戰自己的信仰系統、學習新的有效
的問題解決方式,才可能真正解決這個賭博問題。

三、行為/社會學習理論

變化比率增強、中介的獎勵系統都是吻合行為主義學派對於病態賭博的解釋(Anderson & Brown, 1984; Marshall & Barbaree, 1984, cited in Templer, Spencer, & Hartlage, 1993; Skinner, 1974, cited in Stein, 1989; Saunders & Wookey, 1980; Saunders, 1981)。行為主義學派相信環境的力量,社會學習論者相信行為是學習而來,兩個學派都相信對病態賭徒而言,行為改變技術是有效的(Blaszczynski, 1985; Dickerson, 1984; Frank, 1979, cited in Arcuri, Lester & Smith, 1985; Walker & Trimboli, 1985)。 Rachlin (1990)分析結果的機率、以及延後才知道結果(等待結果的時間拖得越長、獎勵越高)的情形,證實了病態賭博的增強方式。 McConaghy (1980)提出了「行為完成機制」(behavior completion mechanism)的假說,說明了病態賭徒的「刺激—啟動—行為」重複模式,是說如果因為外在環境或心理上的需求所啟動的行為沒有完成,個體就會產生焦慮(McConaghy, Armstrong, Blaszczynski, & Allcock, 1983)。依據這個假設,個體被「制約」成固定的行為反應,因而變得很脆弱、不能自主。另一位研究者Reid (1986)也贊成「差點輸了」的看法,對照行為主義的觀點,就是「形塑」(shaping)的過程,誘引賭徒走入「病態賭博」的陷阱之中。Dickerson (1979)對於行為學派提出的論點有質疑,也以實驗證明了賭徒對於許多的外在刺激都視為正增強也支持增強的說法。

四、社會學的理論

有研究者認為:賭博提供給賭徒一種滿足感,也就是說可以提供逃離無聊、無趣生活現狀的出口。賭博,以社會學的觀點看,不把這個現象當成是「病態」,而只是一種介於「社交性」賭博與「過度」的賭博兩個極端的持續現象(continuum)。「病態賭博」被視為一種用來紓解壓力、躲避生活中無聊、試圖擺脫無力感的對應方式,也是無法作適當金錢管理、處理遊戲的缺失;病態賭徒只能稱得上是賭博遊戲中的生手或是輸家,也就是個人的社會化過程,對於病態賭博的發展是極具關鍵影響力的,在發展過程中,經過內化的價值系統扮演了「啟動者」的角色。這個看法,反應了賭博的「次文化」可能是病態賭博的溫床,而在這個次文化的孕育中,個人開始了一種上
癮行為。有些研究者聲稱社會環境因素在病態賭博的病原學上是元兇,然而疾病傳染學上的研究卻發現了:參與賭博活動的頻率與賭博活動的提供成正比(Kallick et al., 1979; Moran, 1970; Volberg & Steadman, 1988)。

社會學對病態賭博的看法也暗示了「追逐」行為與「失去方向感」(on tilt)行為之間的可能關聯,也就是說對於賭博遊戲或金錢的處置不當,可能會導致「解離」(個體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心智與行為分離的現象)的問題(Hayano, 1982; Lesieur,
1989; Livingston, 1974; Oldman, 1978; Rosecrance, 1986)。

五、病原學/生理學/或生理心理學上的理論

有研究者針對病態賭博,想要尋出病原因素,認為病態賭博可能存在有一些生理上或生物上的基礎。

(一)家族研究

對家族的研究調查,也許可以找出基因方面的因素來解釋病態賭博。Gambino、Fitzgerald、 Shaffer、Renner、與Courtnage (1993)使用South Oaks Gambling Screen (SOGS,用來偵測藥物濫用者與其他心理疾病患者中可能存在的病態賭徒)來
了解賭徒的背景,發現病態賭徒的問題可以溯自祖父母,而父母親的酗酒問題也可能導致下一代的賭博問題,其他的研究也支持這個觀點(Jacobs, 1989b; Lesieur et al., 1986; Lesieur & Klein, 1987; Lorenz & Shuttlesworth, 1983)。在問題賭徒的案例中也發現,通常這些賭徒有情緒困擾的親戚,有自殺傾向的病態賭徒,來自問題家庭的居多、或是親人中有上癮行為的,而病態賭博好像有家族性(Ciarrocchi, 1989, cited in Ciarrocchi & Richardson, 1989; Frank, Lester, & Wexler, 1991; Lesieur, 1988)。這也引起了所謂的「先天遺傳」或「後天環境」影響之爭。

(二)腦部功能

病態賭徒或酗酒者的腦裡可能受到一些干擾,而造成他們這種上癮、不能控制的行為。有研究者發現galanin存在老鼠的中樞神經系統裡面,也證實了galanin可以促使正腎上腺素自末梢交感神經處釋放出來;Roy 、Berrettini 、Adinoff與 Linnolia (1990)測試酗酒者與病態賭徒的腦脊髓液(CSF)中的galanin成分是否不同於正常人的假設,沒有發現顯著差異存在,卻意外發現了在病態賭徒這組中,似乎顯示了腦脊髓液中的正腎上腺素與galanin的成分有負相關存在,是否暗示了病態賭徒的腦脊髓液中化學成分的另一種關係。另外有研究者檢驗另一化學成分5-HT在病態賭博中所扮演的角色,他們所得到的結果是:在具侵犯性與自殺傾向的受試者身上發現,低成分的5-HT會表現出不適當的衝動控制行為;而如果讓受試者服用TRP ( Tryptophan ,含有5-HT的成分)這種藥物,產生的行為是活動力高、或是鎮靜的表現(Goodwin & Post , 1983; Young, Smith, Pihl, & Ervin; 1985, cited in Young 1986);其他研究者發現,病態賭徒身上有低成分的腦脊髓正腎上腺素、MAO (monoamine oxidase,單胺氧化鋂),及高成分的MHPG(4-methoxy-3-hydroxyl phenylglycol),這些化學成分是與「感
官追逐行為」(sensation-seeking behavior)有關的,病態賭徒體內所含的CSF MHPG比一般人要得高。而個體內生性的興奮物質(endogenous opioids)也對外界有害的刺激有相對減少的反應。在曾患有憂鬱症的病態賭徒中也發現明顯的「基底皮質固酮」成分
(basal cortisol levels)波動情形(Blaszcynski, Winter, & McConaghy, 1986; Pratt, Maltzman, Hauprich, & Ziskand, 1982; Ramirez, McCormick, & Lowry, 1988; Roy, Berrettni, Adinoff, & Linnoila, 1990; Zuckerman, 1985)。Carlton與 Goldstein (1987)比較酗酒者、病態賭徒、與過動兒,試圖想就「衝動」(impulsivity)的部分找到解釋,然而都沒有獲得一致的結論。

(三)興奮研究(Arousal studies)

病態賭徒在什麼情況下會抗拒不了誘惑?以生理學的眼光來看就是:一旦被激起「興奮」,就必得獲得滿足才止嗎?研究者針對這個可議題進行探索,發現病態賭徒體內的不正常生化活動、可能是導致他們生理上興奮與「酬賞系統」的問題。也就是,賭徒體內高度的興奮需求,可能增強了「不能控制」的賭博行為。也有研究者發現,在「解離」狀態中,賭徒的自主神經系統的低興奮現象也是很明顯的(Allcock & Dickerson, 1986; Blaszczynski, Wilson, & McConaghy, 1986; Dickerson, Hinchy, & Fabre, 1987; Jacobs, 1982, cited in Kuley & Jacobs, 1988; Roy, Adinoff, Roehrich, Lamparski, Custer, Lorenz, Barbaccia, Guidotti, Costa, & Linnoila, 1988)。Griffiths (1991)所用的「差點輸了心理學」(psychology of the near-miss),就是形容賭徒在贏了或接近贏的情況下的興奮程度、促使他要再繼續賭博的傾向。另外研究者也發現病態賭徒在實際賭博現場有明顯的心跳加快、或「潮紅」(rush)的徵狀(手汗、噁心、心跳快速)
(Anderson & Brown, 1984; Jacobs, 1988)。

(四)腦傷、腦部斷層(EEG)與過動兒(ADD)

Blaszcynski、 Hyde與Sandanam (1991)以腦傷患者為研究對象,發現腦前葉受傷病人竟然也發展了病態賭博的行為、來抗拒社會孤離的現狀,因此猜測是否為機體上的損害造成這種類似的衝動行為。Goldstein 、Manowitz、Swartzburg、 Nora 與Carlton (1985)發現病態賭徒與一般人在腦部斷層(EEG)有不同的活動情況,而在進一步的研究中,Carlton與 Goldstein (1987)則是發現了病態賭徒與過動兒間腦部活動有些相似性,其他研究者也發現病態賭徒與其他有上癮行為的人、特別是酗酒者,與過動兒有許多類似的行為表現(Carlton &Manowitz, 1992; Rugle & Melamed, 1993)。過動兒與其他上癮行為(包括病態賭徒)的研究,幾乎是集中在「衝動控制」,說明了這些心理疾病者有共通的地方,也可能暗示了兒童期的心理疾病、可能在成人之後表現出來(act out)。

伍、病態賭博的發展與關鍵因素

男性病態賭徒通常比女性賭徒較早開始其賭博行為(Custer & Milt, 1985; Lesieur & Rosenthal, 1991),雖然兩性在開始賭博行為上有遲早的差異,但是對病態賭博的發展情形,卻少有研究。一般說來,其發展階段可分:(一)贏的階段—賭徒對於自己早期的大贏十分自豪,因此對自己的勝算有幻想,也認為經由賭博這個行為,許多個人或財務上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二)輸的階段—開始有「追逐行為」,輸了就會投注更多、企圖扳回頹勢,也想在一次的賭注中贏回之前所失去的;(三)絕望階段—借錢已經不可能了,家人親人對於用錢替他脫困的行為(bail-out)也開始埋怨、不耐煩,此時賭徒們可能會想用非法的手段、讓債務一次獲得解決(quick fix);(四)無望或放棄的階段—賭徒們了解他們永遠沒有機會去扳回本錢,因此再也不在乎什麼了、只要能賭就賭(Custer, 1982, 1984; Rosenthal, 1989)。Bachmann (1989) 與Duffort (1989)自社會學的觀點來看賭徒們的發展,自(一)無害(harmless)的階段—賭博只是休閒娛樂的活動;(二)關鍵(critical)階段—增加賭博與下注的次數、投資更多的時間與金錢在賭博上;(三)慢性上癮(chronic)階段—一直賭博到全輸光了、但是不能讓自己不去賭(cited in Schwarz & Lindner, 1992)。 Wanda (1971)則是自賭徒的親密伴侶或配偶的角度來看病態賭博的發展,在剛開始時,配偶們沒有發現異狀,可能與賭徒一起去賭博,對於賭徒的勝利成功引以為豪;漸漸地,那種吸引人的東西褪色了,很快地他們開始焦慮起來,但說服自己這只是暫時的現象、不會持續太長的時間;最後他們發現因為配偶的賭博行為,使得許多家庭、社交聚會、甚至是工作上的責任都被賭徒忽略了!

諸多研究者認為加速病態賭博行為的關鍵因素是:早期有大贏的機會、形成「追逐行為」、有親朋可以借貸、缺乏解決問題的技巧或能力、環境因素的誘引、僵硬不化的學習習慣、情緒波動大、對於結果的不實際期待、遺傳上的因素、個人不成熟或低社會化、生命壓力事件的發生、個人特質的影響、以及發展上癮行為(Dickerson, Cunningham, England, & Hinchy, 1991; McCormick & Ramirez, 1988)。Sharpe 與Tarrier (1993)認為必須考慮個人內在因素(比如行為、生理、與認知)與外在環境反應的互動,而更周全的可以套用 Bronfenbrenner (1989)個人—環境—過程(person-context-process)的模式,把個人的特質、外在環境條件、及兩大因素交互影響的情形列入考量。

Haustein 與Schurgers (1992)二氏的調查研究,發現在賭博行為開始之初、促使賭徒在賭博行為上癮的可能原因,除了許多研究者發現的「早期的大贏」外,還包括了在陷溺於賭博行為之前,遭受人生重大的損失(例親人或財產的失去、離婚等等)、剛開始一段親密關係、或「不小心」成為職業賭徒。兩位作者還用了 Mahler (1980)的客體關係理論為假說,認為病態賭徒是以賭博的方式尋求一種「共生關係」(symbiotic relationship)、來達成自我治療或解決衝突的目的,而在此研究中的吃角子老虎,就被視為是一個象徵意義的「客體」。

陸、病態賭徒的特質

Moran (1970)曾經把病態賭徒分為徵狀型(symptomatic)、心理病態型 (psychopathic)、神經型(neurotic)、衝動型(impulsive)、與次文化型(sub-cultural)等五種,可惜沒有作更詳細的描素,而研究者也認為這些分類似乎過於簡化(Allcock, 1986; Horodecki, 1992)。接下來的篇幅是就病態賭徒的一些特性加以陳述。

一、人格與智力上的特質

有些研究者接受病態賭博是一種「疾病」的看法,試著想要在天生因素與人格的特質上找到支持的證據,Livingston (1974)對參與「賭徒匿名團體」或「戒賭團體」(Gamblers Anonymous, GA)的會員與其配偶進行研究,發現賭徒們有:自戀、自大、沒有耐性、競爭的世界觀、賦予金錢一種象徵性意義、對於生命中的某些事物很難投注足夠的精力與努力、把賭博的行為歸咎為以往的不成熟所造成、以冒險的行為或物質上的東西當作「男子氣概」的表現、以及「動作取向」(action-seeking,認為要行動才有價值)的行為模式,而成員大部分屬於藍領階級,許多賭徒已把賭博自起初的冒險行為轉為防衛機制的一種,也就是用賭博的方式來逃避生活中的許多失意與挫敗。

Martinez-Pina 、Guirao de Parga 、Vallverdu 、Plana、 Mateo、與 Aguado (1991)等人的研究:發現許多病態賭徒是獨居、酗酒、從事危險工作、在求職上不得意、最近遭逢親人過世;但研究者假定賭徒的智力表現可能與一般人不同這方面,並沒有獲得證實。在檢視智力變項與重拾賭博習慣的關係中,McCormick與 Taber (1991)的追蹤研究發現:智力的缺陷可以是預測賭徒是否會重新投入賭博活動的一個指標、但是並不表示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Raviv (1993)的比較研究發現賭徒用賭博行為作為一種「抗鬱劑」;其他的研究者發現,病態賭徒的共通人格特質有:逃避性人格(使用壓抑或否認的方式來對付問題、價值系統較制化僵硬)、低社會化人格(衝動、不成熟的價值觀)、自戀性人格(認為自己應該得到注意與重視、享受成功)、氣憤-侵犯性人格(常常有爆發的情緒、把情緒投射在他人身上)、反社會性人格、自我認同的不一致等(Ciarrocchi, Kirschner, & Fallik, 1991; McCormick & Ramirez, 1988; Rosenthal, 1986; Rugle, 1993)。Jacobs (1982) 則提出了「上癮人格徵狀模式」(addictive personality syndrome model)來描述賭徒試圖要解除壓力緊張、逃避痛苦現實的一種依賴現象(cited in Raviv,
1993)。其他相關研究也指出,病態賭徒一般說來是較聰明、具競爭傾向、工作努力、與高成就者(Comings, 1990; Custer, 1984; Murray, 1993; Peck, 1986)。

二、歸因型態

上癮的人對於自己的成敗得失、會有不同的歸因取向嗎?McCormick與同事 (1989)對因酗酒問題與病態賭博而尋求協助的人進行研究,發現這些病人與「習得的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重創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之間的相關是很顯著的,而有酗酒與賭博問題的人,在「明尼蘇達多項人格測驗」(MMPI)中的「自我強度」表現很差,作者認為「習得的無助感」與PTSD有諸多觀念重疊之處,因此兩者的高相關、可以自這個觀點來解釋。而無助感增加了賭徒再賭的可能性,那麼是因為這種無助感促使賭徒去賭博、希望再次獲得掌控的感覺?還是因為他們PTSD與賭博行為的結合、導致他們陷入這個無望的深淵?作者們沒有作進一步的釐析與解釋。其他研究者的結論是,賭徒們似乎容易把他們生命中的許多事件歸因於外在環境因素(Kusyszyn & Rubenstein, 1985; McGurrin, 1992),這些結果可以與賭徒的信仰系統(相信成功是自己的技巧而非運氣)對照來看。

三、感官追逐(sensation seeking)

感官追逐常被視為是病態賭博的特質之一(Brown, 1993, cited in Coventry & Brown, 1993; Coventry, Zuckerman, & Nebb, 1979, cited in Templer et al., 1993),在檢驗一般社交性賭徒(social gambler)與病態賭徒間的感官追逐與「似解離現象」(dissociative-like)之間的關係時,Kuley 與Jacobs (1988)發現病態賭徒在「感官追逐量表」(Sensation-Seeking Scale, or SSS)上的幾個項目中(不能控制、容易覺得無聊、與追求經驗)明顯地比社交性賭徒的得分要來的高,也發現解離現象與感官追逐是病態賭徒的共通性。其他研究者如Zuckerman 、Kuhlman 與Camac (1988)發現病態賭徒的感官追逐形式與Eysenck的神經性人格(psychoticism)很相似;Zuckerman (1985) 測試過病態賭徒與嗑藥上癮者體內MAO與 MHPG的含量、更確定了的確有感官追逐的情況。Dickerson 、Cunningham、 England 與Hinchy (1991)檢驗了賭徒的人格與賭博行為之前的情緒變化,發現玩的次數最高的人在SSS的表現是:興奮與冒險的得分較低、忍受與堅持的得分較高,而在Eysenck人格量表上的「說謊」分數卻很高。這個研究再度證實了其他研究者 (如 Blaszczynski et al., 1985; Dickerson et al., 1987; Martinez-Pina et al., 1991)的發現,也就是說常常去賭博的非病態賭徒與病態賭徒,與一般沒有賭博習慣的人相形之下,在感官追逐量表上的表現,並沒有特別的差異。

Dickerson等人的研究並沒有證實病態賭徒在感官追逐量表上的表現會較一般人為高,但是他們的結論中卻也證實了年紀與感官追逐之間的正相關,年紀愈輕、感官追逐得分愈高。Dickerson (1989)提醒我們:不要預設所有的賭博活動在結構上或心理影響的程度都是一樣的。Conventry 與Brown (1993)二氏使用 SSS作為研究主要工具,也證實了 Dickerson與同事們(1987)的研究結果,這也許與所調查對象所參與的賭博活動有關,此研究也發現當賭徒們牽涉多種型態的賭博活動,其在SSS的表現有
明顯的增高現象。

冒險行為與感官追逐是有關係的,不少研究者已發現了這一點(Jackson, Hourany, & Vidmar, 1972, cited in Kusyszyn, 1977; Peck, 1986),而有冒險行為傾向的,通常與逃避不快、追求新鮮有關。感官追逐可以解釋部分病態賭徒的特質,但結果不一致(Dickerson, Walker, England, & Hinchy, 1990; England & Gotestam, 1991)。賭博遊戲中的不可預測性,給賭徒一種吸引力與挑戰、甚至是興奮刺激的感覺。

四、情緒問題與其他情感上的失衡

Zuckerman 在1971就提出了病態賭徒的情緒極端變化的情形(cited in Kusyszyn, 1977) ,而也發現許多賭徒是在因賭博問題而尋求協助之前、就已經因情緒問題來求援(Ciarrocchi & Richardson, 1989; Gambino et al., 1993; McCormick, Russo, Ramirez, & Taber, 1984; O’Dwyer & Sheppard, 1993)。其他研究者發現賭徒會否認他們不愉快的情緒、對於情緒的表達也不適當、或在極端的情緒流中打轉(Heineman, 1987; McGurrin, 1992; Taber, Russo, Adkins, & McCormick, 1986),還有憂鬱、躁鬱、驚恐、自殺傾向等等(Dickerson, 1989; Lesieur & Blume, 1990; Linden, Pope, & Jonas, 1986; Lorenz & Yaffee, 1986; O’Dwyer & Sheppard, 1993)。

五、刻板化行為

Dickerson、 Hinchy、 England、 Faber 、與Cunningham (1992)等人發現他們的研究對象似乎受機器本身增強機制的影響,而賭博增強的方式、或是所謂的「刻板行為」(stereotyped habit)在病態賭博的發展,佔了很重要的地位。除了Fabre之外,同樣一批研究者,在1991年的研究中發現:已學會的「刻板習慣」、賭博行為之前的情緒、還有對於賭博結果的認知情況等等因素的互動,都可能造成過度的賭博行為。

六、與注意力(attention deficit)缺陷有關的行為

許多研究者發現病態賭徒與過動兒行為(ADD或ADHD)之間的關係,(Carlton & Goldstein, 1987; Carlton & Manowitz, 1992) 。Rugle與 Melamed (1993)使用神經心理的評量方式、檢驗病態賭徒注意力的問題,發現病態賭徒組明顯地比控制組在高層次的注意表現中差,而追溯病態賭徒的兒時行為,也與注意力的缺陷有關。這個研究指出,兒童期的注意力問題(過動兒),可能是發展類似病態賭博的「上癮」行為的潛在原因(Carlton & Manowitz ,1992)。

七、自殺想法或企圖

在調查參加「戒賭協會」(GA)會員的自殺行為時,Frank 、Lester 、與Wexler (1991)發現有近一半的受試者想過自殺、一成以上的曾經自殺過,在這些曾經想過自殺的受試者中,開始賭博的年紀很早、也曾經尋求過心理專家的協助、或是出自於功能失常家庭(dysfunctional families)。Ibanez、 Mercade 、Sanroma、與 Cordero (1992)的研究發現類似結果,這些自殺行為是與賭博或賭博的結果有關的,而上癮行為、特別是酗酒,也與賭徒的自殺傾向有關(Ciarrocchi & Richardson, 1989)。

八、雙重或多重心理疾病

病態賭徒中使用藥物的情形很普遍(Lesieur, 1988; Linden et al., 1986; Ramirez, McCormick, Russo, & Taber, 1984),也發現有雙重或多重上癮行為的(Lesieur, 1988; Linden et al., 1986; McCormick et al., 1984),包括藥物濫用、酗酒、強迫性花錢、嗜吃、與性上癮。Lesieur 和Blume (1990)的調查發現:病態賭徒極有可能被診斷為其他的心理疾病,這種誤診也會延誤對病態賭徒的預後治療。由於「病態賭博」仍然不被美國許多保險公司承認,因此除非政策上的改變,這種誤診狀況才可能獲得改善。

許多研究發現病態賭徒中有許多患有憂鬱症(England & Gotestam, 1991; Lesieur, 1989; Raviv, 1993),有心理疾病、或是人格違常與人際關係上的問題(Bellaire & Caspari, 1992; Ibanez et al., 1992) 以及「上癮行為轉移」(Blume, 1994;Zion, Tracy, &
Abell , 1991)的研究中發現。

九、犯罪與債務問題

Meyer和 Fabian (1992)調查賭徒的偏差行為,發現參與GA的成員中,有一半以上曾經因為要取得賭博所需的金錢、而有犯罪行為,欠債的多寡與犯罪行為間雖無直接相關,卻發現身心症與忽略財務上的責任、人格特質與犯罪行為上有強烈相關。在GA中發現的高犯罪率,可能是因為美國執法單位強制要求的結果。

病態賭徒常常是為了「方便錢」(quick money)而犯罪,而多半的犯罪型態是非暴力的。最常犯的經濟犯罪是:違反票據法、借貸、逃稅、侵占、在技巧性的賭博遊戲中作手腳等等(Brown, 1987b; Ciarrcchi & Richardson, 1989; Lesieur, 1987; Lesieur & Rosenthal, 1991);賭徒在被逼到絕境時,才會有犯罪的行為,可能是因為被地下錢莊逼債、也可能是不能控制他們想要賭博的慾望。

柒、病態賭博的影響

接下來,來了解病態賭博所造成的影響,先自賭徒的債務情況看起。根據調查,賭徒的債務平均可能自美金五萬三千元到九萬兩千元不等(Blackman, Simone, & Thoms, 1986; Politzer, Morrow, & Leavey, 1985)。可能因為研究較少的關係,其估計值可能或有差誤;但是病態賭博的影響不是單一在金錢層面而已,對整個社會的損失是多方面的,下面的篇幅會提及。

一、賭徒的配偶或伴侶

根據Wanda (1971)所言,一般說來,賭徒的配偶或親密伴侶很不容易發現自己伴侶的賭博問題,有將近一半的配偶是在結婚多年之後、才發現配偶的這個問題,而這之中有近三成的配偶在結婚之初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其他的配偶則認為賭博只是暫時的,在配偶重拾家庭責任之後、問題就會自動消失了。而當賭博問題已經摧毀了這個家庭生活的許多方面之後,配偶們就會自「共依存」的角色、變成受害者的角色。

有研究者把病態賭徒配偶的經歷作了一個觀念性的發展架構:(a)否認—不承認配偶有賭博的問題、認為只是暫時的現象,這是典型的「自欺」行為;(b)壓力—覺得被賭徒拒絕、也因此常常與賭徒吵架、對質,危機出現、也開始了「共依存」的關係;(c)生氣與驚慌—覺得對配偶沒有任何影響力,對於自己不能遏止配偶的賭博行為而生氣、因為無能阻止而驚慌;(d)枯竭、絕望—覺得無助又無望,許多身心徵狀出現,也想過離婚與自殺(Custer & Milt, 1985; Franklin & Thoms, 1989; Wexler, 1981)。Lesieur (1984)提到所謂的「恢復模式」,是指病態賭徒與配偶間的一種互動關係:自賭博行為中康復、要求配偶原諒、賭博次數減少或不賭、重回賭場、恢復賭博行為。

Darvas (1982)檢視病態賭徒的配偶,發現這些配偶通常會認為自己「不適任」或
情緒低落,覺得被背叛、不切實際的自我影像、不當的處理問題與溝通技巧、常常否認自我的需求、而以迎合他人需求為主,而病態賭徒的配偶常常是一個「受迫害者」、或是「膽小鬼」(cited in Heineman, 1987)。一言以蔽之,有關文獻顯示病態賭徒的配偶(通常為女性)是:被動依賴或是「共依存」、自我形象差、乏自我肯定、覺得自己不適合做配偶與母親、專注於或忽略自己外表、否認、對配偶或婚姻有不務實的期待、幻想自己是個援救者、或是有婚外情、可能遭受配偶的精神或肉體虐待、有家庭虐待史、對配偶有肢體暴力的行為、試圖自殺、想過與配偶分居或離異、有心理困擾或身心症、財務問題、缺少人際技巧與性需求、孤立自己、與配偶交換矛盾的訊息、
聯合孩子對付配偶、在自己的原生家庭中的父女關係曾有情感剝奪或未解決的問題、受到逼債者的壓力或迫害等等(Franklin & Thoms, 1989; Heineman, 1987; Lesieur & Rosenthal, 1991; Lorenz & Yaffee, 1988; Lorenz & Shuttlesworth, 1983)。身為病態賭徒的配偶,經歷了許多外在與內在的煎熬和威脅,而許多配偶因此而發展與賭徒間的「共依存」關係、對於她的日常生活功能有很大的影響,而在家庭中的病態賭博行為也間接造成了功能失常家庭的產生。

二、病態賭徒的孩子

Wanda (1971)認為病態賭徒的小孩是所謂的受害者,主要是因為:目睹家庭經常的爭吵,父親對父親角色的忽略與逃避,被迫早熟、挑起成人的責任,目睹母親的情緒波動與行為的急遽變化,以及父母親規避正面衝突、和無力感。 病態賭徒的孩子會遭遇到角色的衝突(像「代罪羔羊」、作父母親的夾心餅乾、或者是負太多責任)、情緒上的激烈反應、較差的人際技巧、不一致的學業表現(高
成就或低成就者)、家中的「小丑」、與母親連線或是母親的保護者、嗑藥、逃家逃學、嗜吃、孤立、賭博、性行為紊亂、覺得自己與人不同、討好賭徒、害怕被拋棄、覺得被拒絕、憤怒、寂寞或罪惡感、不快樂的童年、牽涉法律上的問題、自殺的想法、
尋求其他的男性成人以為模仿對象(Custer & Milt, 1985; Franklin & Thoms, 1989; Jacobs, 1987) 。但Lorenz與 Yaffee (1988)卻沒有發現病態賭徒的孩子與一般的孩子有明顯差異;其他研究者也認為有「循環式的行為」(cycling pattern behavior),也就是青少年會重蹈父母親的賭博行為(Lesieur & Klein, 1987; Lesieur, 1990, cited in Lesieur & Rosenthal, 1991)。

三、病態賭博對社會的影響

Politzer、 Morrow、與 Leavey (1985) 估計病態賭博在社會成本上的影響,分成間接的(包括生產力降低、罪犯調查花費、囚禁花費、以及濫用的錢)與直接的影響(犯罪之預防、調查、與治療)。在社會成本方面的預估是1988年有八兆美金或是每年超過三百三十億美金 (Lesieur, 1989; Politzer et al., 1992)。美國保險機構(American Insurance Institute)的報告指出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白領犯罪是與賭博有關
的,而街道犯罪(street crimes)對於病態賭徒而言更是常見(Lesieur, 1989; Rosenthal & Lorenz, 1992)。研究也顯示,每位病態賭徒可以影響到週遭10到17位他人(Lesieur, 1984),這也表示有更多間接的社會成本牽涉在內。

捌、病態賭博的治療

對於病態賭博的治療,目前仍在發展的階段,茲分述如下。

一、精神動力學的治療

早在1950年代,就有對病態賭博進行精神動力治療出現。Bergler (1936)曾經有成功的個案報告,但是其治療方法受到嚴厲的批評是樣本的選擇問題、大部分的個案是因為「性傾向」的問題而來求助、不是因為賭博問題 (Brown, 1985)。其他的研究者也有一些不錯的結果報告(Comess, 1960, Harris, 1964, Laufer, 1966, Lindner, 1950, cited in Lesieur & Rosenthal, 1991),但普遍的問題是樣本太小,因此造成治療的可用性受到質疑。只有Barker 與Miller (1968)的研究結論指出精神動力學的方式無效 (cited in Bellaire & Caspari, 1992) ,而目前文獻上使用此種治療方式的稀少,也顯示了這種治療方式的單獨使用,或許是收效較少的。而Rosenthal (1987)認為「受虐狂」(masochism)的解釋,雖然是太以偏概全了,然而對於病態賭徒的個別治療,仍然有其功效。Bellaire與 Caspari (1992)提醒治療師:賭徒們尋求此治療時,主要是為了讓自己良心上好過一點,這種情緒的宣洩、並不足為治療預後的指標。

Rosenthal與 Rugle (1994)提出的治療要素是:打破否認機制、面質賭徒「無所不能」假象、打破「追逐」的行為模式、認清賭博動機、以及促使賭徒們接受治療。許多的治療措施並不以精神動力學為唯一,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個案或治療對象人數太少,減少了其治療推廣的效果。

二、團體治療

團體治療的模式常常用在有上癮行為的人身上,同樣也適用於病態賭徒身上。團體本身提供了個人一個安全的場所來談論他們的問題,可以看到自己與他人共通的地方,也相對減少了他們的孤單與焦慮。團體中的「非批判性」氣氛會讓參與者的防衛情形減少、也協助他們了解自己的問題與接受該負擔的責任(Greenberg, 1980; Levy & Feinberg, 1991; Taber & Chaplin, 1988)。

Harrison 與Donnelly (1987)主持酗酒者、賭徒與其配偶的團體,發現受試者對於治療結果還表示滿意。而在Harrison與 Donnelly的研究之前,Tepperman (1985)也曾經調查病態賭徒與其配偶的「短期團體治療」效果發現:實驗組中賭徒對於配偶的關愛需求較大、也擔心自己所愛的人會離開、對於自己的婚姻責任有較多焦慮;而對照組的配偶們則對賭徒的嘮叨、爭論、拒絕、缺乏溝通有疑慮。

(一)「戒賭團體」或「賭徒匿名團體」(GA)

第一個出現的「戒賭團體」是在五十年代,其所依據的是「戒酒團體」(Alcoholics Anonymous, AA)的模式,採用「疾病模式」(賭博是一種疾病)、希望可以達成「完全戒絕」的目標。有研究者認為GA不是AA的化身,因為沒有接受一個「超然個體」
(supreme being)的模式、與AA的十二個步驟,而GA的基本組織形式是由上而下、強調自我發展與生活型態的改變(Browne, 1991; Preston & Smith, 1985)。

在GA團體中,賭徒們與同伴相聚,不帶批判的態度接受彼此,也在支持的氛圍中接受自己「有病」,希望每天進步一點點;團員們可以接受同伴給他的回饋,而康復中的賭徒也可以是很有價值的「同儕諮商員」,同儕諮商員以身作則、提供具體的
建言、也常常給予具體的鼓勵。在GA中最重要的兩個因素是:社會責任與「壓力紓解會議」(pressure relief meeting)。也就是說,由團員的協助,可以把賭徒的防衛機轉加以打破,另外也可以學會如何把財務上的債務加以計劃償還(Browne, 1991; Ciarrocchi, 1993; Franklin & Ciarrocchi, 1987, Templer et al., 1993)。

光是參與GA是不夠的,文獻上也很少成功案例的報導,發現的問題包括有:很高的缺席率與再發病率、要自這些團體中獲得有關資料很難等等(Bellaire & Caspari, 1992; Johnson, Nora, & Bustos, 1992; Preston & Smith, 1985; Rosecrance, 1989)。 Custer (1984)認為GA中確認賭徒的防禦機制、體會賭博問題的嚴重性、以誠懇與非批判性的態度來釐清責任所在、以及提供支持溫暖的氣氛等等,是治療賭博最為重要的條件。參與GA是治療病態賭博的第一步,可以讓賭徒認清自己的問題、減少孤單、也自團體中獲得持續的努力與支持。然而病態賭博的治療,可能不限於賭徒本身而言,前面已經看到病態賭博對於其他人的影響,因此對於它的治療,也應該顧及其他相關人員、做更周全的因應。

(二)Gam-Anon與其他團體

Gam-Anon是針對病態賭徒的配偶、家人與朋友而設立的,如同「戒賭團體」,是一個自助組織,基本上認為賭博是疾病;以問題解決為取向,強調因為病態賭徒的行為而遭受到許多的痛苦,如何慢慢恢復自己的生活功能、甚至協助週遭同樣遭遇的人重新調適生活(Templer et al., 1993; Wanda, 1971)。研究者強調,釐清責任所在是Gam-Anon的主要論題,減少團員們的罪惡感、同時增進他們的自尊;了解團員們週遭的環境與過去經歷,也是協助他們自過去走出來、開始自己的人生。對於Gam-Anon團員而言,重要議題包括:家庭財務的管理,為家人設計一些好玩的活動,處理因為賭徒在家中「缺席」的悔恨感受,也要顧及伴侶為了債務問題而努力工作、因而感受
的寂寞孤離(Heineman, 1987; Turner & Saunders, 1990)。

有關Gam-Anon的研究在文獻上發現得很少,Zion等人 (1991)研究賭徒配偶參與 Gam-Anon的情形與賭徒再賭行為之間的關係,沒有發現顯著相關。Johnson 等人(1992)發現把配偶包括在治療的模式中,病態賭徒的戒賭行為有維持較長的傾向。Heinman (1987)比較酗酒與病態賭徒配偶的治療效果,強調配偶把賭徒與疾病之間劃清界線(disengagement)、有關病態賭博的教育、財務上管理、以及明瞭Gam-Anon的運作情形;作者也提出一個「結構家庭治療」,認為病態賭博是一種家庭的疾病(family disease),因為家庭中的每個人都會受到影響。

三、行為治療

行為主義學者認為病態賭博是學習來的行為,因此也可以經由「反制約」的方式加以改變(Greenberg & Marks, 1982; Blaszczynski, McConaghy, Frankova, 1991),他們建議使用行為改變技術。電擊嫌惡治療(electric aversion conditioning)、相關契約(contingency contracting) 、與潛隱敏感法(covert sensitization)是最常用的(Knapp & Lech, 1987);嫌惡治療常用在病態賭徒身上,但效果並不一致(McConaghy et al., 1983; McConaghy et al., 1991; Seager, 1970)。另外還用「自我管理」(self-regulation)的技巧、減敏法、衝動控制、矛盾意向法、紀錄追蹤(record-tracking)等方式來治療病態賭博(Greenberg & Rankin, 1982; Greenberg & Marks, 1982; Tarlow & Maxwell, 1989)。

Oldman (1978) 反對賭博是不能控制的看法,認為賭博只是遊戲與財務管理失當的表現。而Dickerson與 Weeks (1979)認為以「控制賭博」的方式可能比全然戒絕更為有效,也獲得一些研究者的支持 (Allcock & Dickerson, 1986; Blaszczynski, et al., 1991; Rankin, 1982); Rosecrance (1988)提出以同儕領導的「賭博控制」計劃,以曾經是病態賭徒、或極活躍的賭徒為同儕諮商員,提供參與計劃的病態賭徒適當賭博策略、金錢管理、與客觀的評量等,效果不錯;Blaszczynski與Frankova (1991)以「控制」賭博為目標,發現「戒賭」與「控制」兩組的社會適應、財務情況的分數有增加、而病態的分數減少,因此認為「控制」賭博行為的目標是較為可行的。

Blaszczynski 、McConaghy、與Frankova (1991)認為「想像減敏法」與其他行為治療法相形之下,有較佳的效果。McConaghy等人(1983)比較嫌惡治療與想像減敏法的治療效果,發現想像減敏組表示較少賭博衝動與實際賭博行為,而大部分在嫌惡治療組的卻表示有較多的焦慮與賭博行為。在Greenberg 與Ranklin (1982)的治療中,使用行為主義的原則與研究者的參與,效果並不顯著。McConaghy (1991)呈現一個成功個案研究,使用「想像減敏法」,Rankin (1982)運用不同的策略,要求個案只帶有限的現金去賭博、一旦贏了就不能再下注、只在週五與周六賭博、財務管理上邀請配偶參與等,是另一種的「控制賭博」。

四、認知行為治療

認知學者認為病態賭徒之所以不能遏止賭博的行為,可能是因為在對賭博的知覺與信念上扭曲之故(Corney & Cummings, 1985; Ladouceur, et al., 1988)。認知學者假定「控制妄想」或是「賭徒的自我欺騙」(gambler’s fallacy)對於病態賭徒行為的影響;認知上的扭曲雖然是假設的可能之一,但在治療上很少是單獨使用,通常與行為治療的配合是最常見的。 Sharp 與Tarrier (1992, 1993)認為病態賭博的發展中,問題解決的技巧是很關鍵的一環,他們建議也許教一些控制衝動、延宕增強的方法,挑戰當事人的非理性信念,以及延緩做決定的技巧、運用問題解決的技巧等。McCormick (1994)則認為不當的問題處理技巧,可能會加快了賭博的惡性循環,但其研究沒有證實。而Sharp與Tarrier (1992)的個案研究的治療策略有:穩定策略(確定當事人沒有重返賭場)、覺察(分析影響賭徒行為,特別是對賭博情境中的生理與認知上的反應)、放鬆訓練、想像或實際的參與、認知重建與評量。

Toneatto與 Sobell (1990)的個案研究,也採用認知行為療法,個案表現出對立即增強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對於治療沒有明顯的成果說明。其他研究者建議對於病態賭徒的價值觀與誤解的釐清、改變生活型態、釐清疾病並不等於道德墮落的觀念、改變金錢是感情寄託的象徵性意義、處理賭徒「內在小孩」的客體關係(Blaszczynski et al., 1991; Ciarrocchi, 1993; Gilovich, 1983; Griffiths, 1990 Sharpe & Tarrier, 1992)。

五、其他治療模式

(一)錄音帶倒轉技巧(audio playback technique),Griffiths(1993)提出,是用「大聲思考」(thinking aloud)的方式紀錄賭徒在賭博活動中的思想情況,有助於賭徒監控自己的賭博行為。(二)短期治療(brief therapy),Walker (1985)提出,把當事人的配偶包括在治療中,發現配偶的同理了解與關愛態度,促進了賭徒賭博行為的改善(Walker & Trimboli, 1985)。(三)節省治療(minimal treatment)是針對治療的經濟效應而言,Dickerson、 Hinchy、與 England (1990)等使用一個賭博治療手冊來戒絕賭博行為。(四)住院治療(inpatient treatment),是以專業團隊治療(teamwork)的方式、也提供善後服務,主要是以「完全戒賭」、改變生活型態、與協助開發其他的休閒生活為目標(Coleman, Butcher, & Carson, 1984; Lesieur & Blume, 1991; Schwarz & Lindner, 1992)。Rosenthal (1992)認為當賭徒不能停止賭博、有多種的上癮行為、多重心理疾病、乏支持系統、有自殺傾向或情緒困擾時,住院治療是必要的。另外研究者也運用了同儕諮商員為治療團隊的一部分(Rosecrance, 1988; Hayano, 1982)。(五)合作治療(interdisciplinary treatment),如同住院治療中的「團隊治療」,結合不同專業領域的人一起努力,是以社區資源為基礎,在經濟效益上來說是很合算的。(六)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因為病態賭博的漣漪效應,有必要把家族治療放入。治療過程中把重心放在家人間溝通、釐清病態賭博是一種疾病、以及對親密關係的影響,其另一功能是協助賭徒對所
忽略的家人作一些補償動作(Ciarrocchi, 1993; Heineman, 1987, 1989; Lesieur & Blume, 1990; Lorenz & Yaffee, 1988, 1989; Rosenthal & Lorenz, 1992)。Lorenz與 Shuttleworth (1983)在他們的研究中發現許多賭徒是在結婚後才開始他們的病態賭博行為,而也有
研究者作賭徒夫婦的治療,有不錯的效果(Harrison & Donnelly, 1987; Tepperman, 1985; Heineman, 1987)。(七)親友涉入治療(therapy involved relatives),主要是把有關人員也納入治療過程,以增進療效(Horodeck, 1992)。(八)藥物治療(drug treatment)方面使用以藥物做治療,使用的是clomipramine(特別用來治療強迫性心理疾病的)、Fluoxetine與碳酸鋰(lithium carbonate)讓個案完全戒除賭博行為(Hollander, Frenkel, Decaria, Trungold, & Stein, 1992; Moskowitz 1980)。病態賭徒伴隨有其他的心理疾病是很平常的,也是大部分藥治療使用的主因。而藥物治療的效果,就目前而言是還不確定的,因為缺乏臨床上的運用成果報告 (Bellaire & Caspari, 1992; Comings, 1990; McCormick & Ramirez, 1988; Rosenthal, 1992)。(九)其他的治療方法包括有:提供有結構的治療環境(Peck, 1986) 、危機處理(Ciarrocchi, 1993) 、短期團體治療(Haustein & Schurgers, 1992) 、及結合上述治療的不同組合(Horodecki, 1992; Rosenthal, 1992;
Rosenthal & Lorenz, 1992; Russo, Taber, McCormick, & Ramirez, 1984)。

許多不同的治療模式都有其立論基礎,根據的也是不同的理論觀點。「自助團體」(self-help group)仍然是最能被接受與受歡迎的方式,行為治療的方法在許多的治療模式中是不可少的部分,而精神分析與認知治療也有其可行性。就文獻資料看來,目前趨向結合不同專業人員的「合作治療」或是「團隊治療」,而「住院治療」也漸成風氣。

專業協助人員對於病態賭博的不正確觀念,被視為是病態賭博治療的主要障礙(Franklin & Ciarrocchi, 1987; Rosecrance, 1988) ,一般大眾對於賭博是一種疾病的觀念不能接受,也讓治療進程與有效療法的發展多增阻撓(Blume & Lesieur, 1987; Dunne, 1985)。治療師對於此類族群與病態賭博的的認識、了解、熟悉相關資源與專業技術的增進,可以在進行治療時更得心應手;由於對於病態賭博的治療仍在發展階段,治療師也擔負了開發新療法的責任,而與相關專業人員的團隊合作、有效利用社區資
源,也是責無旁貸

玖、結語與建議

公益彩券已經上市發行,造成了一股購買幸運熱,然而也有關心人士擔心的隱憂:會不會造成當年的「六合彩」狂熱?賭博可以嚴重到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失常家庭,還有整個社會要付出的代價。當我們認為賭博只是消閒娛樂的同時,卻也有人已經身陷債務、生命的泥淖,痛苦非常!治療病態賭博,由於治療效果並不一致、也還沒有最有效的方式,因此重心還是在「預防」的工作;這篇論文中把病態賭博的普遍、可能發展成因與理論、影響與社會成本、目前發展的治療方式與成效、治療過程中的一些關鍵因素,都作了最初步的文獻探討,也希望藉此文的發表,可以籲請國人或有關單位正視賭博的可能影響與危害,早作必要的預防和治療措施,也許可以讓國
人的身心更為健康安樂!

拾、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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