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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輸贏多少算小賭?法界爭論

2016-10-04 02:31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簡慧珍、林敬家/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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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刑法教授楊雲驊昨天表示,若老人賭博是為了娛樂、打發時間,從刑事追訴的角度來看,沒必要動用刑罰浪費司法資源;老人賭博若金額不大、惡性不重,也不至於破壞善良風俗或擾亂社會秩序,可考慮除罪化。

一名刑庭法官說,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暫時娛樂的賭博不是犯罪。

法官指暫時娛樂要視個案認定,如總統選舉期間與朋友賭哪一位候選人會選上,輸的一方請喝飲料,屬暫時娛樂,不會成立犯罪;如賭的是一輛賓士車,就不能算暫時娛樂,因為輸贏太大。

老人家常在公園或聚會場所打牌,若假藉娛樂之名行賭博之實,法官認為不值得鼓勵,因為從預防觀點來看,一天輸掉幾百元對一般人或許沒什麼,但對沒收入、沒儲蓄、沒資源體系扶助的中下階層老人來說,輸幾百元是很嚴重的事,有人可能為了翻本去借錢而陷入泥淖,行政機關推動公辦博弈前應做好防弊措施。

彰化縣警察局長楊崇德表示,在公共場賭博有輸就贏金錢或意圖營利,無論賭資多寡都構成聚眾賭博罪。

律師說,機關團體舉辦老人博弈比賽發給代幣、籌碼、提供獎品,長者沒支出金錢財物,與賽者間沒錢財輸贏,主辦單位不從中營利,就不構成賭博,像鹿港地區年年舉辦中秋擲骰子博餅大賽,主辦單位募集糕餅當獎品,參賽者不因輸贏失去財物,是娛樂不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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